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己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按照《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和完善本镇、区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并报市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税改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亚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1]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琼府「2003」 37号)精神,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调整和完善现行农村税费征管体制,规范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遏制面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减轻农民负担和保障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村分配制度。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全面推进。改革方案总体规范设计和配套措施要及时到位,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
(二)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民承受能力,从轻确定负担水平,给农民更多实惠。新的农村分配政策要保持长期稳定。
(三)妥善处理改革力度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保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保证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保证乡村义务教育的正常投入。
(四)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法。实行以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采取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的简便易行的征收方法,规范农业税收征收行为。
(五)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和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
(六)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坚持走群众路线,促进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
二、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
(一)取消乡统筹费。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即农村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5项统筹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市、乡镇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鼓励和提倡社会、群众自愿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三)取消屠宰税。停止征收屠宰税。除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外,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征。
(四)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同时考虑到我市农业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市从2003年起用2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统称“两工,‘),并实行上限控制,2003年每个劳动力承担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最高分别不得超过10个和6个标准工日,2004年不得超过8个和4个工日,2005年起全部取消。村内用工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投劳任务较少的地方,也可一步取消。”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纳入村级”一事一议“管理。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除遇到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1、农业税计税土地的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以农民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等实际变化情况调整确定。二轮承包土地面积是农民和政府均已认可的,己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不重新丈量土地。农民二轮承包土地后,新增耕地或因政府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耕地,致使承包面积发生变化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各镇(区)、村都采用三下与三上的办法,认真讨论,反复核实,征求农民意见,实行互相监督,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全市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96296.9亩。要对计税土地实行动态管理,防止出现新的有税无地、有地无税现象。
2、新的农业税常年产量的确定。农业税常年产量依据1994-1998年五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按省政府统一规定的折率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并充分考虑农村的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收入状况及负担能力,毗邻镇村的负担均衡等因素,据实核定各镇(村)亩均常产。确定亩均常产,要采用“三下三上” 的办法,征求农民意见,得到群众认可,并张榜公布。全市确定亩均产量为364公斤(加权平均数),最高为420公斤,最低为200公斤。
3、新的农业税税率及附加比例的确定。按照中央7号文件规定,村级三项费用经费缺口由镇财政适当补助,也可以在农业税及附加总体负担水平不超过 8.4%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农业税率,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征收。本着减轻农民现有税费负担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兼顾镇村必要的开支的原则,适当调整农作物计税常年产量,确定农业税税率及附加比例。全市实行统一税率,税率为6.5%,附加20%,综合税率为7.8%.
4、计税价格的确定。计税价格按省级农税征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执行。2003年农业税计税价格为1元/公斤。
5、征收方式的确定。我市农业税征收方式按照省的规定执行,农业税保持粮食计算本位,纳税额多少以货币衡量,原则采用代金制。对缴纳代金确有困难的纳税对象,可交纳粮食,由粮食部门代扣代缴。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应直接向征收机关缴纳代金。
6、关于农业税减免。农业税减免政策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为确保减免政策及时兑现到户,建立稳定的农业税减免资金渠道,除中央和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业税减免外,市级财政将在预算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农业税减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使用,主要用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减少征收环节的原则,根据国家农业特产税的统一政策,按照我省适当调整的部分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和税率。取消原部分一个应税品目两道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品目一道环节征税。严禁同一计税土地上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重重征收。农业特产税实行省的统一政策,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减免政策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核定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只征农业特产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农业特产税征收现金,由生产者或收购者直接缴纳。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力、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改革后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征收。农业税附加比例按改革后农业税正税的20%征收。农业税附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与正税同步统一征收,使用农税征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农业税附加属于农村集体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由镇财政统一管理,镇政府监督使用,实行镇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村提留改革后,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如需收取,要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批准。对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人不得过超15元。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要建立规范的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上级审计制度,加强对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八)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市财政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规范的市对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对因政策因素,减少净收入的镇或村给予适当补助,保证镇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是国家与农民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也涉及到农村上层建筑的重大变革,是在过去间题积累多年和当前农业结构调整与农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在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同时,深入扎实地搞好农村各项配套改革,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长期稳定。实现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坚决取消一切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结合农村收费改革,对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收费、集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种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和摊派。今后,各镇、各部门均不得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也不得在农村进行要求农民出钱、出工、出物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对于经批准保留的少量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要重新核定其收费范围和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镇、村、村民小组都要张贴公告,做到家喻户晓,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对承担有偿服务的乡镇有关站、所,应将不体现政策职能的收费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及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格按照经营性收费的管理要求,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内据实收取。严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农村中生产用电、生产用水严格实行计量收费,严禁按田亩或人头强行向农民摊派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打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费等。在逐步取消“两工”期间,对保留的部分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各镇和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水务、教育、农业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出现反弹。
(二)转变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减少不合理开支。农村税费改革后,因政策因素减少收入而影响的开支,须通过精简机构、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贴来解决。一是乡镇撤并后,要严格执行省定编制,坚决清理超编人员和临时招聘人员,妥善安排分流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镇级事业单位改革,清理整顿以向农民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采取坚决措施清退多余人员,切实解决收费养人问题。二是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我市将按照省政府核定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的实际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各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加大调整教育布局力度,对现有教师队伍进行调整和压缩。要改革用人机制,严格核定编制和岗位,辞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清退临时工勤人员,压缩农村中小学校非教学人员。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的稳定和发展,确保有限的教育资金真正用于改善和提高镇村办学质量上。三是各镇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快政策职能转变,加快向公共财政过渡的步伐,财政性资金逐步退出经营ft、竞争ft领域,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工作运转、乡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重点开支的需要,真正履行政府着力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等各项公共服务职能。
(三)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的稳定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必须相应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由过去的乡级政府和当地农民集资办学,改为由市级政府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教育经费纳入市级财政,并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教师管理和教师工资发放的统筹职能,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市,由市级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市政府将按照省政府核定的改革前农村中小学校的实际公用经费,确定本地区标准和定额,扣除学校适当收取的杂费,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在预算中予以安排。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通过转移支付支持贫困镇的义务教育,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各镇及职能部门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要求,结合三亚实际制定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的具体措施,保证基层组织的稳定,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要大力加强村级民主和法制建设,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积极推进村账镇管、村务公开、村民自治等行之有效措施,杜绝漏洞,使村级有限资金能够真正用之于村民。
(五)改革和完善镇财政体制,规范市镇分配关系。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从有利于镇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健全和完善镇财政体制。
1、明确划分市镇两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支出范围。要按照有利于提高效率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明确划分市镇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相应赋予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做到镇事镇办,镇财镇理,权责结合。原由乡统筹资金安排的镇村两级九年义务制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建设、农村卫生医疗事业补助等支出,应相应纳入政府预算支出范围,由市镇两级政府统筹安排。
2、实行分级管理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收入归属,规范市与镇之间的分配关系。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要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市、镇财力,保证市、镇两级政府运转的基本需求。市、镇财政收入要按税种划分。取消乡统筹后,由于调整农业税政策而新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全部作为乡镇固定收入。根据划定的收支范围,合理核定市、镇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财政收入基数根据税费改革后相关税种的收入核定;财政支出基数根据税费改革后在编人员数量和相关支出标准确定。对收入大于支出的镇,要核定其上解基数;对收入小于支出的,要核定其补助基数。属于市、镇范围内增收的,由市、镇财政支配;市、镇范围内减收的,也由市、镇财政负担,并通过压缩市、镇财政支出后自求平衡。
(六)加强基础工作,认真执行税费政策。严格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并按照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原则确定农业税适用税率和征收总额,切实保障农民利益,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农业税征收部门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将纳税人的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和应纳税额等情况登记造册,并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纳税人评议和监督。纳税人没有异议的,农业税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纳税人填写农业税纳税登记表并立档保管,作为农业税的计税凭据。从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入手制定操作规程,为广大纳税农户和其他纳税单位、个人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提供方便。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向广大农民进行宣传,使改革成为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教育基层千部准确领会和掌握中央的政策,严格依法行政,照章办事,主动承担和克服改革中的困难;教育农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有意拖欠、拒缴和抗税的,依法迫缴。认真落实各项农业税费减免政策,对确有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农户,给予必要减免照顾。
(七)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认真清理镇政府、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良债务,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稳定。市镇及各职能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清理镇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镇村债务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与减轻农民负担、整顿农村金融秩序、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在摸清镇村债务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明确解决镇村两级债务的具体措施、方法和步骤,明确时限,狠抓落实。在处置镇村不良债务中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收欠还债、核销减债、拍卖还债、划转债务的政策界限,严禁将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向村民转嫁或摊派,不准借还款之名向农民乱收费。
各镇、区要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不得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尾欠,采取先挂账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