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