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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防治“非典”有关费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卫生局《关于防治“非典”有关费用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防治“非典”有关费用问题的意见

    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具体情况,现就防治“非典”有关费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非典”患者或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问题

    经专家组诊断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并由“非典”定点医院救治的病人免收全部救治费用。定点医院要按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厅《关于防治“非典”资金使用、结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先垫支有关费用,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备查。

    发热病人到发热门诊就诊时,免办挂号手续,先就诊,经专家会诊确诊为“非典”患者或疑似病人后不再由患者缴纳有关救治费用,医院先行垫支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备查。在发热门诊就诊后排除“非典”的普通患者要补交各项费用。

    医疗机构上门到患者家庭进行诊治活动,不论是否发热病人均应按规定收费,符合强制体检标准,需要强制体检的人,应送附近发热门诊进行进一步免费检查。

    “非典”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垫支的“非典”患者或疑似病人的有关费用,要定期汇总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二、关于体检的收费问题

    对外地进入或返乡人员经初步检查,体温在38℃以上、来自疫区并伴有咳嗽的人员,均应到就近的发热门诊进行强制性体检,其体检费用先由医院垫支,并保存有关资料备查,其他人员自愿体检和其他正常体检均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三、关于医学留观和隔离人员的费用问题

    经卫生部门审定确有必要进行医学留观和隔离的人员,能在家庭或单位进行留观和隔离的,原则上在家庭或单位进行;不能在家庭或单位进行留观和隔离的,可在卫生部门确定的留观站集中进行。经卫生部门确定的医学留观和隔离人员,在留观和隔离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不变,当地政府和工作单位在生活上要尽量给予提供方便和支持。在留观站集中留观和隔离的人员可免收食宿费用,其标准由卫生部门商留观站确定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费用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四、关于“非典”防治工作的设备和药械问题

    能统一调配当地卫生资源的,先通过整合当地卫生资源解决,确需购置的由医疗机构申请,报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当地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有困难的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帮助或统一采购,资金先由医疗机构垫支,最后经清理审核后再予补助并按需对医疗设备进行整合调配。

    五、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在防治“非典”期间的政策性亏损问题

    鉴于在防治“非典”期间,“非典”定点医院和设置发烧门诊的医院及卫生防疫机构因减少收入而造成一定的亏损,当地卫生和财政部门可参照上年的收入水平并考虑在防治“非典”期间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其他费用等因素酌情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补助数额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六、关于卫生防疫部门预防“非典”的消杀费用问题

    公共区域和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出现疫情区域的防“非典”消杀工作由同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按照市“非典”办要求,为有关部门执行消毒任务的消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单位的防“非典”消杀工作原则上由本单位负担,费用自理,卫生防疫部门应无偿给予技术支持,需要卫生防疫部门承担防“非典”工作的,要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七、关于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特殊临时性工作补贴问题

    由于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工作岗位变动性较大,为防止漏发或重发现象发生,所有医务人员不论其原单位和原工作岗位如何,均由现工作单位按现工作岗位补贴。发放标准、范围和办法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非典”物资筹措、防治经费补助政策和财政财务管理问题处理办法》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防治“非典”资金使用、结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发放时间,市直从4月26日起,各县(市)、区从发现第一例疑似非典病人起执行(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自定),至疫情结束止。资金来源先由预拨的防“非典”经费中支出,待疫情结束后,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给予补助。

    八、防治“非典”专用资金的补助办法

    为了保证各单位及时有效地开展“非典"防治工作,所有防非资金均采用”先支后拨、最后清算“的办法。鉴于医疗卫生防疫机构需要垫支的资金很多,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各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先行拨付各医疗卫生单位一定数额的周转资金,确保医疗卫生机构的工资、补贴发放和”非典“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