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1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