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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地税系统部分微机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地税系统部分微机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