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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规定,截止1997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