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陕发〔1991〕2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境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依法取得水的使用权,并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农村人畜饮水,城市公用设施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以及党政机关、中小学校和社会福利单位取水(不含地热水、矿泉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为家庭生活、家畜家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进行取水许可,并免征水资源费。

    二、征收机关

    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水资源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三、征收标准与征收原则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在附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以下原则提出意见,报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1、地下水位下降区高于平衡区,因地下水严重超采已造成环境水文地质恶化的地区高于下降区;

    2、按照水资源的紧缺程度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情况,地区之间应有所区别。

    四、收交管理

    1、取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用水计划,实行计划取水,厉行节约用水。

    在计划用水量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实行累进制办法收费,即: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的(含20%),其超计划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一倍计征;在20~40%的(含40%),其超计划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二倍计征;在40~50%的,其超计划部分按规定征收标准增加三倍计征,并责令其停止取水。

    取水单位均要在取水工程(或设备)上安装量水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计量数征收。无量水设施的,按工程设计取水量或设备铭牌取水能力计征水资源费。

    2、水利水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征收;《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颁布后,由省审批的中央、省属企业沿渭河干流傍河提取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资源管理机构征收;在省辖市城区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征收;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征收。

    各执行单位均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水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

    3、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单位按收费单位的缴费通知,在10天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水资源费。未在银行设立帐户的,可向水资源管理单位直接办理交款手续。水资源管理单位也可以委托银行代收,采取托收无承付的方式办理。对逾期不缴者,按天征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连续三个月不交纳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限制或停止其取水,并加倍征收水资源费及滞纳金。

    4、水资源费实行按比例上交、分级管理的办法。各级分成比例如下:

    县(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不含大中型水力发电站交纳的水资源费),留县(市、区)本级60%,上交省、地(市)各20%;

    省辖市和地区直接征收的水资源费,留市(地)本级80%,上交省20%;

    大中型水力发电站交纳的水资源费,留县本级30%,上交地(市)20%,上交省50%。

    5、征收的水资源费,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开设的“农业发展基金专户”储存,按照本办法第五项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6、为便于水资源费的解交,在有水资源费征解业务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资源费”专户,凡按月征收的水资源费,一律先缴入“水资源费”专户。该户除了办理上交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转入同级财政专户的水资源费外,一律不得办理其他支出。

    县级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于季末15日内分别上交省、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留归本级的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于季末15日内转入同级财政专户。省辖市和地区直接收的水资源费的上交和转交时限同以上规定。

    五、使用管理

    1、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1)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供求计划、水源监测等工作;

    (2)开展节水、补源回灌、跨地区调水以及其他水资源保护措施;

    (3)水资源管理业务费及业务人员培训费;

    (4)综合节水措施、水资源基础设施、水源工程建设的补助和交费单位节水措施贷款的贴息补助;

    (5)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新技术的推广、宣传。

    2、各级留成的水资源费的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安排使用,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县级单项业务支出超过3万元、地(市)单项业务支出超过5万元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凡需上级补助的水资源费,先由基层部门逐级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拨付使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水资源费。各级物价、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上和各地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199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