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1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2〕9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对2014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及认定管理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及认定规程:
(一)申请对象
1.复审对象:由我局征管企业所得税的且已认定为2009-2013年度的省级非营利组织的纳税人。
2.认定对象: 此前未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或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复审等原因而失去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
(二)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三)受理时限
受理时间:2014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及认定申请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
(四)报送资料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及认定,须填报《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五份,并共同附送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
2.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没有国税登记证的要出具国税证明(纯地税证明);;
3.非营利组织登记证正反面复印件;
4.2013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2013年度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以及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的计算情况。(注:审计报告最后需附有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影印件,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所在单位必须是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2013年度检查结论(报告书)复印件;
7.申请单位对2013年度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的说明书(由申请单位法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名)。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2014年当年成立的申请人,上述第(4)、(5)、(7)项应报送2014年当年资料;
对于2013年下半年或2014年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无须提供上述第(6)项目。
(五)工作流程
1.前台受理
办税大厅负责受理由我局管辖企业所得税的经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递交的申请资料,并移送对应的管理科所。
2.审核和认定
管理科所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步符合性审核,制作内部呈批表并签具审核意见,报税政科复审。
税政科对企业申请资料复审并签具审核意见后提交省财税部门联合复审、认定工作小组。省财税部门联合工作小组根据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3.结果通知
根据认定小组的审核结果,管理科所向纳税人告知复审、认定文件文件号,通知其复审、认定的结果。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为五年。申请人如对复审、认定结果有异议,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复审、认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二、注意事项
1.从2012年起,符合免税资格申报条件的省级非营利组织,经省民政厅登记管理的,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可遵循便利和自愿原则,送交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由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集中受理后交由省级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2.经其他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含经省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仍按粤财法〔2010〕24号文的规定,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直接递交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交由省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3.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应于期满后次年的6月1日至30日申请复审,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附件:
广州市海珠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