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认真研究并及时向市局反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见附件。
附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略
20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