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