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执行税收协定时严格对照总局印发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审核缔约国对方居民身份,对遇纳税人提供的证明与印发的证明样式不同或有疑义的,或认定无标准格式的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证明有困难的,及时向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上报。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