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