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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