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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