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