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