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