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州、无锡市国家税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