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镇江、扬州、苏州、无锡、南通、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下属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2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