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26号)转发给你们,上述协定文本已于2005年12月12日以苏国税函[2005]41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