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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 227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