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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宗旨明确、内容广泛、措施具体,是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服务,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加强税务机关作风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市国税机关要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 切实理解《规范》的宗旨和目的,准确把握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并落实到为纳税人服务的具体工作中。同时,广大税务人员要积极转变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正确认识纳税服务与执法管理的辩证统一关系,克服重执法、轻服务或重服务、轻执法的片面思想与做法,不断创新服务手段,强化服务措施,保障纳税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在省局对《规范》中有关事项未做出统一的具体规定之前,各市可根据《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抓紧部署落实。

    (二)对于办税服务厅的管理,各地应将《规范》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试行)》有机结合,融会贯通,《规范》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试行)》如遇冲突,按《规范》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建设,省局已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推广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工作方案》中提出在综合征管软件省级集中部署的基础上,探索省级集中业务处理和语音处理的方式,逐步整合内外部资源,结合省级集中建站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电话报税系统,形成面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平台。目前,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准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各地应将执行《规范》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包括解决意见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