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