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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3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31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02号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附件只发电子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