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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5]11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只发电子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