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总院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函[2005]2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