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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煤国际工程设研究院总院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总院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函[2005]2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