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4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