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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4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