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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2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