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153号)规定,同意谏壁发电厂、国电环境保护研究所分别上交其总机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919 万元、20万元。其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