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丰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桐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丰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杭国税所〔2004〕87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浙江丰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三家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8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浙江丰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企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表

    附件

    企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明细表

    所属企业名称                     管理费金额

    1.桐乡市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万元

    2.绍兴市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万元

    3.浙江丰润置业有限公司            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