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各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的意见》(川地税函[2004]419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