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