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2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