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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