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