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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