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按原欠缴税金核算办法和口径编报会统年报后,再将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缴税金剥离出来,在账外单独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专项核算。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