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文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对本地符合A、B类条件的企业名单要及时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