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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law@circ.gov.cn

(二)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 邮编:100140

(三)传真:010-6601187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220日。

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删去第十二条。

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删去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