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涉外税务管理分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