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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追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追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国税函[2000]6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0年十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追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国税函[2000]64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问题,总局意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追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997年度欠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函》(财税字[1998]156号)的精神办理,不再追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997年度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