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纺织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联合印发的《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经委[1999]3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随时向区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