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2号)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15日国税发[1998]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