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是中央财政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也要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在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选项、编报和实施过程中,各地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依托农业科技部门在项目管理上的资源和优势,组织实施好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三、各州、市财政局在申报项目时,要对本州(市)各县申报的项目和申请资金预算进行认真研究,把好“项目关”和“资金关”,择优排序后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选项后上报财政部。
四、财政部批准立项扶持及省财政配套安排的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各地要根据财政扶持金额和标准文本(可研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地点、实施计划、实施内容、资金分项预算和支持环节等事宜,经省财政厅批复后组织实施。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基层财政部门要逐步推行项目资金的报帐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帐管理、专项核算、专人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六、各州、市财政局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及主要做法和经验等,在每年年度终了时将本地区的项目总结上报省财政厅。
七、项目建成后,州、市财政局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初验后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申请项目验收。省财政厅将根据申请报告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州、市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财政部关于印发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是中央财政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对农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科技主要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品优良新品种繁育与农业高效高产技术;农产品加工、保鲜技术;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节水农业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适用农机和农业信息化技术等。
第三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采取项目单位投资为主、国家财政适当补助的方式解决。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新品种繁育、新技术应用示范、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示范项目要与当地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
(二)体现区位优势。按照合理区域布局要求,确定开展技术示范的主导产业。
(三)形成示范能力。项目建设后,项目区生产设施、生态环境和技术推广应用条件要有明显改善,具备开展技术示范的能力。
(四)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要依托农业科技部门,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示范推广。
第五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组织、指导编制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承担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要,包括项目立项的背景、市场需求、资源交通条件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目标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包括成本效益、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额、财政投入预算、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县(市)财政部门指导承担农技推广示范任务的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并以财政部门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省级财政。
(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地市上报的示范项目进行论证,以财政厅(局)正式文件并附项目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政部(一式二份)。
(三)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和专家意见批复项目,并下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批复和资金拨款文件后,要督促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监督,保证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工作。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成果及主要做法和经验等情况,并定期向财政部反馈上述信息。
第九条 项目建成后,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向财政部报送项目验
收报告。财政部将对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要逐步推行项目资金的报帐制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经费本着规范、科学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