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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3年第6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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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 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26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2 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326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税则号列为110813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号和2011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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