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34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