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你们。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