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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数据核对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数据核对有关规定的通知》(桂国资清字[199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保证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年检质量,减少差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要求,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对全区各级地税部门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产权登记证》进行抽查核对、抽查率要达10%以上。同时,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也要对所属单位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并将抽查结果上报区地税局计会处。

    附件: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数据核对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数据核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年1月7日桂国资清字[1998]2号各地、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国有资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数据核对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资统发[1997]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报表数据的差错是报表考核的重要内容;为保证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国家局要求对报表抽查率达到5%,请各级年报主管部门组织一定的抽查户数,并将抽查结果上报我局。

    附件:《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数据核对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资统发[1997]19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数据核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10日(国资统发[1997]19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全国性金融机构,国家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为建立科学和规范的国有资产年报工作体系,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逐步实施规范化的国有资产年报数据层层核对制度,根据《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国有统发[1997]1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数据核对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1997年国有资产年报工作的实施,认真贯彻执行。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映。

    附件: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数据核对有关规定

    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核对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有资产年度报表(以下简称"年报")数据质量,建立规范化的年报数据层层核对制度,促进真实、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分布、运营及效益情况,根据《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制度》([1997]国资统发1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数据核对"(以下简称"年报数据核对")工作是指各级年报汇编单位,按照统一规定的编制要求和审核方法,对各类基层报表、汇总报表和数据软盘等数据资料,组织进行层层检查复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和修正。

    第三条 年报数据核对是整个年报编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年报数据资料真实、可靠的重要工作环节,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在向上级单位上报年报报表和数据软盘前,都须认真组织做好年报数据核对工作,以确保所上报全部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和规范。

    第四条 年报数据核对内容主要包括报表编制方法与统一规定和要求的核对;报表数据与年终财产盘点结果、会计决算资料的核对;报表数据、软盘数据与上年数据资料的核对;基础报表与汇总报表主要指标的核对;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的核对;基础报表、汇总报表与工作表数据的核对;各类汇总数据、分析数据与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所公布相关数据的核对。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报表编制方法与统一规定和要求核对"是指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对即将上报的各类报表、数据软盘依据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进行检查核对,以确定基层数据是否真实、报表类型是否齐全;数据录入是否规范、汇总方法是否正确。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报表数据与年终财产盘点结果、会计决算资料核对"是指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对汇编范围内企业、单位上报的年报数据进行检查核对,以确定企业、单位是否以年终财产全面清查盘点为基础,有关资产、财务数据与年终会计决算结果是否一致。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报表数据、软盘数据与上年数据资料核对"是指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对汇编范围内企业、单位上报年报中的重点指标与上年数据资料进行专门对比分析,以确定年度间数据的衔接性和可比性。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报表与汇总报表主要指标核对"是指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对汇总后的年报进行户数变动、户数差异、表内及表间指标勾稽关系的复核和重点指标及封面标识进行合理性审核。其具体要求如下:(一)户数变动核对:各级汇编单位从总体上核对年度间户数增减变化情况,查找增减变化原因,核实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等分组下的户数变动情况。

    (二)户数差异核对:各级汇编单位对实际汇编户数与实际入机户数是否一致进行层层检查,查清不一致的原因。

    (三)表内及表间指标勾稽关系核对:各级汇编单位利用计算机软件设定的各类审核公式对表内、表间指标应有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

    (四)重点指标及封面标识合理性审核: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利用抽查或分户检查的方法,对计算机录入的报表主要指标数据及封面属性标识与实际情况、历史资料进行人工合理性核对。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核对"是指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将基层上报的报表数据与录入数据进行抽查或分户核对,使报表各项数据与软盘数据一致。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报表、汇总报表与工作表数据核对"是指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将自动生成的单户及汇总工作表数据与汇编范围内企业、单位直接填报的单户及汇总工作表数据进行核对,以保证年报数据与有关业务管理工作数据衔接。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汇总数据、分析数据与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所公布相关数据核对"是指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将年报汇总报表中的企业户数、资产总额、利润总额、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共性指标及有关分析指标与各级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掌握的相关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或找出口径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数据核对工作由各级汇编单位区别情况,采取组织集中会审、分户复核等方式组织进行。其具体工作方法:

    (一)自行核对:即由填报单位在上报前自行将本单位报表、软盘,按核对工作规定内容进行逐项复核,保证基层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互相核对:即各级汇编单位组织填报单位采取交叉互查的方式,按核对工作规定内容对各类报表及数据软盘进行复核,以增强核对结果的客观性。

    (三)集中验审:即各级汇编单位组织专门力量对汇编范围内的企业;单位的报表、软盘,按核对工作规定内容进行集中对帐或分户复核,以加强核对工作力度。

    第十三条 全国年报数据核对工作一般采取集中会审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年报数据核对具体方法一般采取计算机软件自动核对与人工核对相结合的方法,对于可以用计算机手段进行核对的数据,均由统一编制的软件自动完成;对于计算机手段无法实现核对的,须组织由人工完成核对工作,以双重手段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第十五条 年报数据核对的时间应安排在各基本单位、汇编单位按规定上报报表、软盘之前。

    第十六条 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对于核对工作中发现的基层报表、软盘数据错误或问题,经进一步核实后,一般应予退回限期修改重报,或经核实后采取上下同时修正的方法,并说明核对前后有关差异及变动情况原因。

    第十七条 各级年报汇编单位未经核实,不得任意修正基层上报的数据资料。

    第十八条 各级年报汇编单位通过认真组织年报数据核对工作,应使向上级上报的报表、软盘达到以下要求:(一)基层单位报表编制及数据录入方法符合规定要求,报表类型与内容完整,基础报表与软盘数据一致,报表内数据齐全,年报有关数据与年终财产清查盘点及会计决算结果一致,年度间数据变动原因清楚,表内表间数据符合逻辑关系,年报数据反映的企业规模、行业、盈亏等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汇编单位报表及汇总软盘符合编报要求,汇总报表与汇总软盘数据一致,年度间户数增减变动原因清楚,实际汇编户数与入机户数基本一致,汇总范围正确和确保不重不漏,汇总数据与分析数据相互衔接,年度间各总量指标数据变动原因清楚,汇总后的资产总量、盈亏情况等指标数据与其他有关部门数据基本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第十九条 年报数据核对工作将列为对各级年报汇编单位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年报编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年报数据核对工作规定和要求,凡不认真组织数据核对工作并在全国审核中数据质量较差的,将取消被考核资格,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结合1997年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工作进行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9月3日桂财会字[1998]19号

    各地、市财政局,区直各部、委、办、厅、局、总公司:

    现将我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我区在职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区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在职会计人员教育的特点,全面规范、加强培训单位建设,切实提高受训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条 凡在我区境内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一切实行独立核算、办理会计业务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三个级别。高级会计人员是指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中级会计人员是指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初级会计人员是指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学习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会法规制度、会计电算化、财会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其他经济法、税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知识。培训对象不同,培训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以及侧重点也不同。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包括:(一)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二)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机构认可,区直各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四)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五)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参加当地财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考前培训班或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参加考前培训辅导班的;(六)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高级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中级会计人员和初级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0学时。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原则。

    第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制定并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统一规划部署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三)统一制作《广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和《广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四)统一推荐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五)负责全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审批以及区直单位中、初级会计人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审批;(六)指导、检查全区各地、市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条 各地、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则;(二)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三)组织开展本地区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四)负责本地区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审批。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选用以财政部组织编写的教材为主,以广西财政厅提供或推荐的教材为辅。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明确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并配备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凡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取得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持有该证的培训单位在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履行相应的责任并接受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将批准设立的培训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与各层次会计人员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师资队伍和管理能力。

    (一)培训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 件:1、拥有固定的培训教学场地;2、拥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等硬件设施;3、拥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和生活服务力量;4、能够完成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二)培训单位按照各层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学习内容不同,还必须具备:

    1、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必须具备:(1)培训单位必须是全日制正规的大专(含大专)以上财经类院校或综合性大学;(2)授课教师必须具备教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及相应水平的政府公务员(正处以上级别)。

    2、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必须具备:(1)培训单位必须是中专以上财经类学校或成人高校;(2)授课教师必须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及相应水平的政府公务员(副处级以上级别)。

    3、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教学人员必须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及相应水平的政府公务员(副科级以上级别)。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应视自身条 件,向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举办相应层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申请时须提交办班应具备的条 件、组织的人员规模、培训教学计划、教学质量保证措施等有关申报材料。财政部门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核发《广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许可证》。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由各培训单位按照原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课时收费标准执行,并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 例》,严禁乱收费、无证收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不定期地对已批准设立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教学质量低下、管理混乱的,要取消其培训资格,收回其《广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检查、考核培训单位的内容包括:(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二)培训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教学和管理人员的选派、培训时间的安排等是否符合规定和实际需要,是否有助于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三)培训质量是否达到预期的要求,教学计划是否完成;(四)服务和管理水平是否满足受训人员的要求等。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检查、考核要与会计证的年检考核制度结合起来,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接受培训后,由培训单位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证年检时,应出具《广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凭此考核是否完成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本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顺延,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时间的完成:(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二)生育;(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上班的;(四)其他意外原因。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二十二条 列示的情况外,凡持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考核。

    (一)连续两年未接受或累计两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证年检,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不得参加各种层次的先进财会人员评选;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其单位不得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

    (二)连续四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四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收回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

    (三)被取消的各种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参加考试、评审、申报。如在两年后想重新获得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单位证书,须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方可重新参加考试和评审,以及申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单位考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已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应本着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原则,做好相应的衔接工作,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