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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短尺少秤行为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是否恰当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商品、服务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299号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深工商[1999]20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商标名称相同的,在其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 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违反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