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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国家物资储备局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国家物资储备局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国家物资储备局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6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国税发[1994]138号)规定了国家物资储备局的税务登记代码(1101021003A0001)。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工作的开展,此代码字段中插有字母,在计算机输入过程中遇到困难,因此,我局重新规定国家物资储备局新的税务登记代码:110102100399999.新代码启用时间为1996年1月1日,原代码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