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便民春风行动”,避免我市各出口企业2013年出口业务申报有所遗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2013年第12号公告、2013年第30号公告、2013年第61号公告和2013年第65号公告的要求,特作此提醒。
一、“清算”项目:上一年度出口申报退税
文件依据:【2013】12号公告第二条第(七)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中的“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工作时间: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二、“清算”项目:上一年度出口申报免税
文件依据:【2013】12号公告第三条: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 (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中“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附件11),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2014]65号公告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工作时间: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三、“清算”项目:上一年度出口申报征税
文件依据:[2012]24号公告第一条第(七)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工作时间: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四、“清算”项目: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
文件依据:【2013】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项第3目: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工作时间: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
五、“清算”项目:确认2014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文件依据:【2013】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项第3目: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工作时间: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
六、“清算”项目:核实“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情况
文件依据:【2013】30号公告第三条、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的,该出口企业当年5月至次年4月申报的退(免)税,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工作时间:2014年5月1日前核实收汇率低于70%
七、“清算”项目: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文件依据:【2013】61号第四条、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一)《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见附件2)及其电子数据;(二)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工作时间:2014年退(免)税申报期(4月15日)截止之日前
八、“清算”项目: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文件依据:【2013】65号第十一条、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工作时间: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8日